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直销监管工作的意见
http://www.dsblog.net 2008-01-09 09:26:50
(2)直销企业在招募活动中出现欺骗、误导等宣传行为的;
(3)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的。
7、监督直销员业务培训活动。直销员业务培训活动的主体只能是直销企业,直销企业可以委托其省级分支机构协助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活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监督直销企业按照《直销管理条例》及《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监督检查直销企业的直销培训员是否持证上岗。严肃查处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直销员业务培训活动。要加强对直销员业务培训内容、网上培训的监督管理,直销员业务培训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指导直销企业网上培训依法进行,并保证参加网上培训、考试人员与所招募直销员的一致性。
8、监督计酬行为。监督直销企业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并实施计酬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注意及时掌握企业有关报备信息,了解掌握直销员的销售情况和企业计酬情况,重点了解掌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发放给直销员的报酬总额是否超过该直销员直接销售额规定比例的情况。严肃查处团队计酬行为。
三、加强网上监督管理
9、查阅企业报备信息。直销企业注册地及注册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查阅在本辖区注册的直销企业报备信息;直销活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查阅在本辖区开展直销活动的直销企业报备的基本信息和在本辖区的直销活动信息。直销活动地区的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案件时需要查阅直销企业报备信息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具体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依职权获得的直销企业信息,仅用于直销监督管理工作,不得向其他无关人员或部门泄露。
10、报备披露信息监督管理管辖。直销企业注册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指导直销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管理本辖区直销企业报备、披露信息,查处报备、披露信息中的违法行为。其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中发布虚假信息及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重大信息的,应当将线索和证据移送直销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四、建立健全直销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11、建立日常监督管理机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按照《直销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积极探索日常监督管理方式,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机制。
12、建立警示提示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直销企业出现问题苗头,要适时提醒;对出现问题的企业要及时指正,提出告诫,督促企业整改;对投诉举报的处理要定期公布;在对涉嫌违法直销及传销行为认真查处后,对典型案件要择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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