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发展·共赢 上海直销国际研讨会回顾
http://www.dsblog.net 2024-11-11 11:25:50
2024年10月15~16日,2024年直销监管与执法国际研讨会在上海举办。本次研讨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价监竞争局(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主办,主题为“守护·发展·共赢”,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总监许新建、上海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庄木弟出席研讨会并致辞。
围绕“守护”“发展”“共赢”,来自十余个国家的直销监管执法机构、直销协会组织、国内外直销企业对直销监管的法规制度及执法实践、营造良好的直销市场环境、推动全球直销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等观点进行了深入探讨。
根据会后各企业发布的宣传报道和多方信息汇总,《知识经济》粗略统计,有67家直销企业参加了此次研讨会,其中内资直销企业44家,外资直销企业23家,太阳神、全美世界、福维克、美乐家、完美(中国)、长青(中国)、新时代、安惠、安利、玫琳凯、无限极、欧瑞莲、嘉康利等公司代表在会上参与研讨并积极建言;另有4家在国内尚未获取直销经营许可的海外直销企业代表参会,分别是艾多美、福莱、PM国际、新益美;21家直销企业未参会。
值得一提的是,10月16日晚,CCTV-2财经频道《经济信息联播》分别以“优化行业环境 直销监管与执法国际研讨会举办”和“正确认识直销 全链条监管营造良好市场营商环境”为题,对本次研讨会进行了报道。
《经济信息联播》提到,直销是指产品不通过各种商场超市等传统的销售组织进行分销,而是直接由生产商或者经销商组织产品销售的一种营销手段。节目中还从产品、销售、盈利模式、商业本质等方面对直销和传销进行了区分。
产品方面,直销有真实的产品,有实用性,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传销以欺诈为目的,没有实际的产品,或是产品不实用,价格也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消费者往往无法自由选择产品。销售方面,直销重视销售的持续性,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退换货;传销骗完人就离场,根本谈不上售后服务。盈利模式方面,直销的盈利主要来自产品销售利润,不存在任何入门费;传销的盈利主要来自“拉人头”,发展下线,从高额的入门费获取利润。本质上来说,直销是合法的消费品分销流通模式,传销则是人头费套路诈骗模式。
1、修例被提上日程
2001年12月,我国正式成为WTO成员,承诺开放无固定场所销售,即入世三年内,取消“不固定地点批发和零售”的限制。为实现入世承诺,国务院于2005年颁布实施《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开放直销市场。直销这种以“人”为纽带、以人际关系网络为渠道进行的商品交易或提供服务,开始在中国生根发芽、茁壮成长。
研讨会上播放的打传规直宣传片显示,多年来,我国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提升直销治理能力,规范直销市场健康发展。据不完全统计,2023年,中国直销企业共88家,分支机构823个,服务网点1.4万余个。2013年到2023年,直销业务从未中断的61家直销企业累计经营总额达8785亿元、纳税1641亿元。
《直销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围绕《直销管理条例》实施,商务部、公安部、原工商总局先后颁布《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直销产品范围公告》等4个部门规章、4个公告和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就直销员业务培训、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信息报备披露、直销产品范围等作出明确规定,为直销行业规范经营和创新发展保驾护航。
2013年,《直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指引》颁布实施,规范引导直销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直销企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2018年,市场监管总局出台《进一步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对直销企业、经销商监管,规范直销案件查处的法律适用和证据标准,使直销监管向纵深拓展。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总监许新建在开幕式致辞中提到,随着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直销行业必将释放出巨大的活力,获得蓬勃的发展。“近年来,规范直销的法规体系不断完善、直销市场经营秩序持续改善、直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稳步增强、直销产业发展的国际合作不断深化拓展。未来,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做好监管与服务并重,持续完善监督机制、强化执法力度,维护直销市场秩序,守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激发直销行业的创新能力,推动直销行业健康发展。”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倪俊南在开幕式致辞中强调,要主动对标国际先进经验,推动完善直销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立适应直销特点、符合执法实践需求的监管制度,为行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同时,借力科技手段,强化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在直销监管中的应用,加强对直销行业相关数据信息和整合分析与研判。”
随后举行的圆桌论坛中,中央网信办网络综合治理局平台管理处处长张宏岩指出,当前,我国已颁布一系列相关法规,但在网络时代背景下,这些法律法规存在一定滞后性,需增设打击网络传销的重要内容,厘清网络传销定义范围,为监管执法提供依据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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